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学校两案九制具体内容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出现与流行,保证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多、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发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用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因素不明的传染病需采用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发布、开展。
需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用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按照情况决定根据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发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开展,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还有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担负与医疗救治相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详细指导下,担负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对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升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组织居民、村民参加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需要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种学校需要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需要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学校念书学生还有其他与传染病防治有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认真提供相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可以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还有其他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开展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法,提升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详细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还有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还有有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开展。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一定要满足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标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需要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需要关心、帮传染病患者、病原带上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带上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
传染病患者、病原带上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可以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出现、流行还有影响其出现、流行的原因,进行监测;对国外出现、国内暂时还没有出现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出现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出现、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开展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详细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出现、流行还有分布进行监测,对重要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加并详细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开展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传染病出现、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按照情况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需要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出现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还有对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还有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需要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用对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需要确定针对的部门或者人员,担负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还有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担负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相关的危险原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指定针对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详细指导、考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不允许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导致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出现。
学校两案九制详细内容?
两案九制即
两案:1.开园防控工作方案
2.应急处置预案
九制
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因病缺课、缺勤登记追踪制度
3.健康管理制度
4.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
5.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6.通风、消毒工作制度
7.免疫接种证检查核验制度
8.复课、复工证明检查核验制度
9.晨午检制度。
两案:防疫工作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九制: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检查核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应急接种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以上简称“ 两案九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马上组织力量,根据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信息:(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还有有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还有有关设施、设备。
三案九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案九制”即开学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心理干预方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晚)检制度、师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检查核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证检查核验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等。
两案九制度是什么?
两案:防疫工作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九制: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检查核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应急接种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以上简称“ 两案九制”。
两案:防疫工作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九制: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检查核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应急接种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以上简称“ 两案九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马上组织力量,根据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信息:(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还有有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还有有关设施、设备。
卫生健康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12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证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章 资金保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证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公民健康水平,逐步递次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需要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开展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证,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高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证公民取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升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达到公民取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观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逐步递次推动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查。
全社会需要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逐步递次推动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用各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升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多转移支付等方法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行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法,参加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取得的,采取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涵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用措施,保证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原因,提升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要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原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法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开展,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用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多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原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病人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升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需要控制职业病危害原因,采用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证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用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证体系,采用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病人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组织需要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加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可以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病人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用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递次推动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病人第一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查核验责任制,一步一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逐步递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Team,与居民签署协议,按照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需要及时向病人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形,并获取其同意;不可以或者不要向病人说明的,需要向病人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取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需要遵循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核查验,获取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需要关心爱护、平等对待病人,尊重病人人格尊严,保护病人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遵循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规则和程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互联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互联网。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还有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病人,向医院转诊超过自己服务能力的病人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非常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还有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详细指导等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种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采用措施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行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取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证。
政府举行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考虑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健康危险原因、发病率、患病率还有紧急救治需求等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举行医疗机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满足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对应的规章制度;
(四)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获取执业许可证。不允许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种医疗卫生机构的详细条件和配置需要满足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要作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行或者参加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向出资人、举行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 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坚持公益性质,全部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举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用各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行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行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享受与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要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还有医学伦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服务能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非常高的医疗卫生技术实行严格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需要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守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满足伦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需要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扰乱其规则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病人参与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持续性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合适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递次推动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高质量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采用措施,逐步递次推动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国家采用措施,逐步递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第五十条 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需要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加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有关待遇。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需要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贡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循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需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五十二条 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还有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需要遵守医学科学规律,遵循相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还有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可以对病人开展过度医疗。
医疗卫生人员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满足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反映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还有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津贴。津贴标准需要定期调整。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国家采用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多项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需要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需要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规则和程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用措施,保证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证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证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五十九条 国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遴选一定程度上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国家发布基本药物目录,按照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变动调整。
基本药物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提升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用药品和防治罕见病、重要疾病等药品的研制、生产,满足疾病防治需求。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整个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规则和程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详细指导。参与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可以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可以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法竞标。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证重要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满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定期发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形。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升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编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促进区域内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充分共享。
第六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反映中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健康教育引导工作及其专业人才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公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需要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需要对病人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需要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需要科学、准确。
第六十八条 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需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升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体能锻炼等活动。
学校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查体系。
第六十九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培养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观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满足自己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法。
公民需要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可以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十条 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健康绩效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原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问题,组织开展健康危险原因研究,制定综合防治措施。
国家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健康影响的研究,采用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疾病。
第七十二条 国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原因,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建设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
第七十三条 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升安全水平。
第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开展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估划,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倡导健康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导致的疾病风险。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详细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式。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十六条 国家制定并开展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国家推动长时间护理保证工作,鼓励发展长时间护理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开展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满足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七十八条 国家采用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
烟草制品包装需要印制带有说明吸烟危害的警示。
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详细指导工作。
国家提倡用人单位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法律、法规对健康检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资金保证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真真切切履行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主要用于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证和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审计、监督执法、社会监督等方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步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持续时间筹资和保证水平调整机制。
公民有依法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证体系。
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很多样化健康保证需求。
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证满足条件的困难群众取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当中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法,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病人有序流动,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制定,并需要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详细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国务院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需要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需要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提升医疗保证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升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证水平。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有关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有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马上采用措施,进行整改。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需要纳入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查记录。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形进行评估。评估需要吸收行业组织和公众参加。评估结果需要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向社会公开,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保证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可以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国家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其参加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和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规则和程序。
第九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行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证措施不健全,致使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对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相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途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与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法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与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通过欺骗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有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通过欺骗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相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规则和程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五)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才员。
(六)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证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可以保证供应,可公平取得的药品。
第一百零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详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自 6月1日起施行。
酒店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一、证照管理 1、卫生许可证原件按卫生局的要求悬挂在宾馆显著位置,由总经办负责定期年检; 2、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证照一定要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耗费时长间,办理外出带上手续后,才可以带上外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可以复印、外借。 3、证照不可以丢失、损坏。如产生损坏或丢失,除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马上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查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定期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获取“健康合格证”后才可以上岗.卫生知识培训时间要大于18小时,掌握并熟悉相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2、对体检中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还有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一定要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治愈前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五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 4、培训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程序。 5、建立完善的公共场所做作业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情况档案记录。 (二)卫生知识培训 1、从业人员需要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并熟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一年进行一次. 3、从业人员获取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才可以上岗. (三)个人卫生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可以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2、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1、采购的物品应满足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方便溯源. 2、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3、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二)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1、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可以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一样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都应该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3、物品的储藏应遵守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三)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2、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不允许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可以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4、清洗饮具,盆桶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5、清洗消毒后的各种用品用具应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需要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满足《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6、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可以存放杂物. 四、卫生检查制度 1、各场所服务员上班时是不是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不是“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勤理发”。 2、客房卫生是不是做到“十二洁一整齐”即门窗、四壁、顶棚、地面、灯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净清洁,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3、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是不是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三天一换或见脏就换。患者用过的卧具是不是送洗衣房独自消毒。 4、各场所茶具和口杯是不是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和口杯是不是表面光洁,无茶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5、各场所卫生操作时,使用洁具是不是有“三桶” 、“四帕” ,并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不是了解。 6、各场所卫生间的“面盆、浴缸、坐便器”是不是每日清洗和用多功能消毒液。 7各场所消毒间是不是畅通,无积水,面盆、浴缸、墙壁瓷砖是不是无污渍、无积水、无毛发、清洁光亮。 五、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1、凡在公共场所出现以下传染病及危害顾客健康事故,一定要马上报告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中心。 1) 因微小气候不满足卫生标准导致顾客虚脱休克; 2) 因空气质量恶化导致顾客呼吸道染病暴发; 3) 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4) 因公共用具、用品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5) 因意外事故所导致顾客一氧化碳、氨气、氮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6) 因出现或者发现不明因素的群体性疾病; 7) 因强烈噪声噪声导致顾客短暂性听力损害; 事故报告责任人为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单位或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可以隐瞒、缓报、谎报。 2、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赴现场处理。 3、处理外国旅游者重要事故时,要马上通过外事管理部门,公告相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4、事故处理后,马上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涵盖: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因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措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痢疾预防控制中心。 5、若发现疫情,第一及时报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 市疾控中心疫情电话号码: 市监查局电话号码: 区疾控中心电话号码: 区监督所电话号码: 6、假设在现场出现病情应及时送医院处理求治。 7、保护现场,等着医生提取残迹进行化验,防止病毒蔓延。 六、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及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的传染病传播的危害,保证宾馆客人及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营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2、突然出现可能导致宾馆客人及工作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重要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食物中毒事件后,宾馆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由宾馆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宾馆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宾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区域内疏散客人、维护规则和程序等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事件出现后马上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不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4、严格隔离传染源,并积极帮助卫生医务工作者救治事故受害者,采用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5、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七、卫生档案管理 卫生档案档案涵盖以下内容: 1、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2、卫生管理制度; 3、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4、出现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一年度检测报告; 8、客用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有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进行签名确认;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种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相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八、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号码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认真听取和记录维修地址位置及内容等情形。 2、维修人员可以在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如客房已经出租,应由客房中心服务员配同,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情况下快速抢修,修理结束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检查核验收签字,并向客人致歉。 3、如果不小心遇到设备损坏较严重,应该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房中心,由客房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为客人换一新房。 4、如客人挂“请勿打扰”的警告牌,而在当班时间内没办法维修时可以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并叮嘱客房中心当客人同意维修后及时公告再次维修。 5、未住人的客房如果确实需要停电停水维修或一时没办法修复时,应马上公告客房中心做为维修房。 6、餐饮部或大厅需维修时,原则上要规避早晚营业人流高度聚集,在没有人用餐的情况下进行维修,情况特殊应征得客人同意后快速抢修,修复后做好清理善后工作,并向客人至歉。 7、出现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主线路损坏等),部门经理、主管都可以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简述制定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幼儿园的一整套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制度
1、幼儿园成立创安领导小组,未保领导小组及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及护校队。安全工作层层负责、落实到人。
2、及时传达、宣传和学习上级相关安全文件,提升老师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识。
3、定期对全园教职工进行消防讲座等培训。
4、建立和执行房屋、设备、消防、防盗交通等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执行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工作每日巡查制度。
5、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卡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平日间要关好门,对来访者进行询问登记,严防幼儿走失。
6、食堂定点采购,并实行查证制度,四十八小时留样制度。食堂对食物的操作与保存应注意卫生,避免食物中毒。
七、加强卫生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及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做好春、秋传染病高发期的消毒工作。医务室及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并把好晨检关,避免传染病蔓延。
八、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九、利用活动、游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我防范的教育,防止出现触电、走失、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等事故。
十、定期检查更改替换重点部门(财务室、电教室、档案室、广播室等)的消防器材。
十一、出现重要事故应及时开始预案。
幼儿园用药登记制度
一﹑ 晨间幼儿带药一定要由专人接收管理;
二﹑ 用药的幼儿一定要由家长带一次性药量入园;
三 ﹑家长将药交到专管医生处,并按“用药登记表”上要求的主要内容登记幼儿学号﹑姓名﹑用药量﹑家长姓名等;
四﹑专管医生负责一一清点核对所收药物.
幼儿园传染病管理制度
托幼园所是易感者集中的地方,儿童常常接触密切,但凡是传染病传入,极易导致流行,一定要加强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入园前健康检查。
二、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如饭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定期洗澡、理发剪指(趾)甲,定期换洗衣裤被褥等。
三、 定期检查炊事人员,厨房炊具食品卫生情况,保证饮食卫生。
四、儿童活动室及卧室常常通风换气,地面桌椅干净整齐,消灭四害,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
五、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
六、 仔细落实托幼机构的相关各项制度。园所内但凡是出现传染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七、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工作人员、儿童及家长的自我保健意识。
幼儿园家长联系制度
采用各种方法同家长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开家长会,常常向家长宣布幼儿保健知识,幼儿如无故缺席要及时和家长联系,共同做好保健工作。
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1、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一定要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一定要做胸部X光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见检查,还有阴道霉菌滴虫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才可以就职。
2、定期体格坚持制度:三岁以上幼儿每一年体检一次,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矫正缺点,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健康卡片,工作人员每一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马上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有医院健康证明才可以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仔细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带上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
一、每学期对保教人员、家长、幼儿进行1-2次健康教育。
二、 每月幼儿保健人员对保教人员讲课一次,内容涉及对保健知识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伤害的处理等。
三、每学期请专家卫生讲座一次。
四、定期由教师向幼儿讲授卫生知识课。
五、园内定期以黑板报,卫生橱窗等形式宣传考点归纳。
六、园所内备有充裕的健康教育图书、杂志。每个班级要有合适幼儿看的两种以上的健康教育图书或画刊。
幼儿园体格锻炼制度
一、有组织地常常开展合适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幼儿每天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二、在正常天气下,有充裕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个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三、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原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四、锻炼常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合适不一样年龄的特点,对体弱的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幼儿园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各自不同的记录,登记统计制度,卫生统计。要求做好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评价,出席率,贫血矫治率,各自不同的常见病患病率,传染病发病率,预防接种率等项统计。
幼儿园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星期六),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2、常常保持室内开窗通风,厕所清洗消毒、玩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还有绿化美、环境美。
(二)个人卫生
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平日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
3、饭后漱口,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
4、要求幼儿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天带条干净的小手绢。
5、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一月洗一次。
6、保护视力,室内要注重采光,损坏灯具及时修理,看电视一次时间不要过长,看时不可以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7、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常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
幼儿园保健室药品管理制度
一、不允许使用假药、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变质药。
二、内外科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三、一定要到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医药商店采药。
四、药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及负责领导检查签字后才可以入柜。
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有效期,及时补充经常会用到药,并保持药柜整洁。
六、买药严格执行“三查”(即查药品批号、查药品有效期、查药品有否变质),用药坚持“五对”(即对处方、对班级、对姓名、对剂量、对浓度)制度。
七、教职工、临时工及家属开药要有专本登记。离开保健室任何药物不可以再返回保健室。
八、每学期末做好药品开支统计工作。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建立传染病应急预案。
二、校园内但凡是出现传染病,马上隔离,按“预案”程序按照传染病分类等级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将患者送往指定的地址位置。
三、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重的请疫情防控部门进行消毒。
四、建立疫情报告登记及疫情跟踪记录表。观察有无其他病例。
五、发现漏报或不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对应处罚。
幼儿园幼儿的饮食制度
1、幼儿的伙食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伙委会(园领导、伙管人员、保健员教师及家长代表),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伙食费要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3、准确掌握并熟悉幼儿出勤人员数量,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烧隔日剩饭菜。
4、一切工作人员的伙食要和幼儿伙食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幼儿伙食。
5、保健员要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量,保证幼儿进食量、蛋白质摄入量应占供给量的百分之八
三案九制指的是什么?
三案九制的意思是指三个法案9种制度
三案是指开学工作方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和应急心理干预工作方案。
三案”即开学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心理干预方案;“九制”即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检查核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证检查核验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等。
法律依据:《建立“三案九制” 保证师生身心健康规范》 制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学工作方案和应急心理干预方案,并建立教职工学生晨午检制度和健康巡检制度、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及病因追踪报告制度、复课证明检查核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消毒清洁制度、传染病隔离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等“三案九制”,形成教育、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疾控、卫生监督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联防联控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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