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条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逐步递次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加。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还有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查。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需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还有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质上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详细措施,每一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根据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逐步递次推动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逐步递次推动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偏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偏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真真切切处理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真真切切处理重要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查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需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查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查机制,制定检查考查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查的主要内容、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需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查。
第十条 检查考查工作每一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查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查、年考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针对检查考查。
检查考查情况需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需要将检查考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需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查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查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整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帮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查,或者按照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需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需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需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一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需要依照巡视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质上,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加,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不允许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待遇上级领导干部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具体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导致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节之一的,需要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偏,有效不要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仔细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相关机关或者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这当中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责任追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担负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展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对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考查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独自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可以提高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开展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需要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需要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开展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质上情况,制定详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98年11月公布的《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集体决策机制?
为真真切切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质上,现在将我镇镇级领导班子开展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要项目具体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方案:
一、开展“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很小一部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要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可以以传阅会签或很小一部分征求意见等方法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涵盖: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还有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建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国有资产产权重要变更的重要政策;研究决定相关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涵盖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要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要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五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办实事项目、拆迁项目;研究决定年用地指标计划具体安排和土地出让项目;研究决定以党委、政府名义具体安排的重要活动项目,涵盖文化、体育、旅游等重要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研究决定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加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一定程度上形式对相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可以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要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可以临时动议。议题的相关材料需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有关情况。参与会议人员应仔细阅读,作好发表讲话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可以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岐很大或发现有重要问题尚不知道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大部分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非常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公告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3、按照议题内容,可以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还有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根据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开展,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一样意见的,可以保留,但是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映意见。
3、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果不小心遇到重要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可以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果确实需要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镇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需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镇党政办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开展的“三重一大”事项,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五、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未经同意私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导致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对应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法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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