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何福利,广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新

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有何福利?
1.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一次性奖金奖励,进一步分明而确定地表现荣誉和奖励层级。
2.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可参与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这个时间段按出勤对待。
3.荣誉是长时间性的,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在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其他荣誉称号评选活动中占很大的优势。
一、广西五一劳动奖章享受什么待遇
1、待遇一:物质奖励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一次性奖金标准提升到10000元,进一步分明而确定地表现荣誉和奖励层级。
2、待遇二:提升退休费
取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也还是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觉得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奉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升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可以超越自己原标准工资。
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的福利是享受劳模待遇,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广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按照 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获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开展,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详细指导。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获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参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查验,由其出具审核查验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验,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验。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需要自决定受理申请那天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核验,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需要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没有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是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不可以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员数量,不可以超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员数量。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改替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可以变更执业机构:
(一)自己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暂时还没有办结;
(二)自己和刚才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自己有已经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自己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因素停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好好保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可以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丢失或者损坏没办法使用的,持证人需要马上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改替换手续。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证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循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考查制度。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考查结果需要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考查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日间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奉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给予奖励。
对事迹非常突出的,可以报请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按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90天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需要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地实质上,觉得确有必要的,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讲解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有意或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服务建议。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这个时间段,有权取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与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加本所民主管理,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法予以保证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遵循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取的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途中需要遵循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可以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升执业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持续性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考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考查的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年考查,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上年执业情况和遵循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考查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考查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查验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验,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验。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考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暂时还没有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平日执业活动和遵循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详细指导和监督,可按相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相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按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担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详细指导监督的详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奉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目金额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讲解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循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导致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考查,或者在年考查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标,违反规定会见相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有意或恶意帮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相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讲解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上面说的行政处罚的同时,需要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行政处罚,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按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号码、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觉得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需要及时责令其纠偏。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需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从处理乡镇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够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得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相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人才补贴怎么领?
青年人才生活补助全年都可以申报,全部申报及审查核验工作原则上要求进行网上在线进行。
方式一:个人申报
用手机通过南宁市“智慧人才”一体化服务平台(“南宁智慧人社”小程序)申报。微信搜索南宁智慧人社小程序、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或通过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首页掌上互动人才服务进入南宁市“智慧人才”一体化服务平台
进入后点击人才服务人才奖补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按提示在内容框中填写材料、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附件就可以。
方式二:单位代办申报
单位通过Ukey(数字证书)在线登录南宁人社网络在线办事大厅单位网厅,点击人才服务奖励补贴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按提示填写个人申报信息及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有关佐证材料就可以。申报信息将推送至单位网厅审查核验。
职称综合奖指什么?
职称上的综合奖励是指优秀教师,劳动模范等,有党委政府盖章的。
广西省南宁市的公务员,每一年的绩效奖金有多少钱?
几千块钱,我会说只要是政府线的事业单位都是有的,南宁城区报考县城,跟公务员差不多的
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广西奖励政策?
日前,广西总工会出台《有关深入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意见》,对在各种技能大赛中表现优异的选手和单位给予重奖。
据了解,开展该意见的目标是努力打造新时代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新平台,激发各位职工学技术、比技能、强本领的热情,努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逐步递次推动富民兴桂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根据官方消息获知,对广西选派参与世界职业技能大赛获取前五名的职工选手,广西总工会将会针对取得名次的选手及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和专项培训补助,这当中取得第一名的选手,给予个人奖励10万元、给予所在单位100万元专项培训补助经费。对广西选派参与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取前五名的职工选手及所在单位将给予奖励和专项培训补助,这当中取得第一名的选手,给予个人奖励8万元、给予所在单位80万元专项培训补助经费。
广西 绩效奖发放时间?
.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在岗职工岗位级别对应标准,全额拨付至各个相关机构。
2. 新入职人员、退休人员、离职及在职去世人员,均根据工作月数拨付。
3. 职务出现变化人员,从职务变化的下月起按新标准拨付。
4. 内部改变人员根据内部改变时间分别拨付至原单位与现在所在单位。
5.聘请任职在光华学者拔尖岗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教授四级标准拨付。
二、师资博士后及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核拨办法
1.与学校签署聘用合同约定享有特殊津贴及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的,随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起核拨至所在单位。
2.协议约定享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师资博士后( 入站人员),根据讲师三级的标准拨付;师资博士后兼任特任副教授的,按副教授三级的标准拨付。
3.特殊津贴及师资博士后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参加单位二次分配。
三、各个相关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现在广西 绩效奖励方案还是没有出台。因为各地的财力不一样,广西年绩效奖励发放时间也不一样,但根据历年自治区绩效办的有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前一年绩效奖励金需要在第二年10月底前完成发放。
广西 绩效发放在各市来说是明显不同的,快,4、5月份就发了,慢,要到9、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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