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小餐饮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规则和程序,保证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食品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满足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点,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没有达到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是,经营食品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根据纳入监管、规范提高、保证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开展登记,并加强平日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高,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需要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许可。
小餐饮未经登记,不可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满足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开展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需要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对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还有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四)建立对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申请小餐饮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签署《小餐饮登记承诺书》,及时将小餐饮登记相关材料归档,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在次月5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接到小餐饮登记信息后,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平日监督管理,并将平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登记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出现变化的,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且需要继续经营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一条小餐饮经营场所出现变化的,需要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依法注销其登记证。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可以再从事经营或出现重新登记情形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
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小餐饮登记证》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证》样式。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并发放到辖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需经费编入年预算。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小餐饮登记证》。
第十四条《小餐饮登记证》需要载明:店名、经营地点位置、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登记证编号、有效期、登记单位、登记日期、投诉电话号码等信息。
登记证编号格式为:小餐饮登记编号由XCY(小餐饮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缩写)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设区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由所在地县、市、区指定)、6位顺序码。
第十五条小餐饮经营需要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获取《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可以从事互联网订餐经营,不可以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冷荤凉菜、自酿酒、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经营的食品。
第十六条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餐饮登记管理人员和乡(镇)、街道请来的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与详细指导。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督促小餐饮经营者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需要及时劝止无照或未经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
对不听劝止、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及时报告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督促详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对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涉及的新问题,需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好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的履职情况纳入年食品安全考评,进行评议和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的,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纠偏。
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自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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