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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体制下热点问题整合

时间:2018-10-18 20:44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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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国家为了减少复合征税,减低企业税负,促进社会形成良性循环而推出的政策。为了能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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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国家为了减少复合征税,减低企业税负,促进社会形成良性循环而推出的政策。为了能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问题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问题二: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题三: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问题四: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营改增”的部分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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