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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时间:2018-10-19 11:18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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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2018-08-16 为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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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2018-08-16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行业或企业税收、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08-16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第三税务分局。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目的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

  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税收业务衔接规则

  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第三税务分局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方式

  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方式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关于“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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