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近期开具了两份与折扣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是由于以往销售出去的货物市场价格下降,发生了折扣,企业以增值税销项负数形式单独按折扣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张是在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折扣额。请问,这两份发票中的折扣额能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抵减?
【解答】
上述两份专用发票中开具的折扣额都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抵减。
因市场价格下降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不能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该企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自行开具的销项负数发票不得抵减当期销项。
另外,折扣额也不能单独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该项规定,该企业将折扣额单独开具了发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不能视为已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了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该企业在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也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减除。
特别提醒:
(一)如果上述两份专用发票是在当月开具,应在月底以前及时作废,重新按照税收规定开具发票,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和将折扣额写在“金额”栏;
(二)如果是在以往月份开具并在纳税申报时已从当月应税销售额中扣减的,应及时自行调整申报补税,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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