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吉地税发[2009]2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
(一)伪造的发票;
(二)发票联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三)发票联加盖的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开票单位名称不符的;
(四)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五)前发票联和联撕开的;
(六)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七)超过规定期限的发票;
(八)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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