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低提高了2倍,并且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但是,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沿海地区很多企业,特别是出口型生产企业,销售收入下降、利润大幅减少、多数甚至出现亏损,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在此种境况下,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让一些企业感到难以承受。据了解,广东省、厦门市政府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分别出台政策,对部分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不是新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减免税政策,但由于该税种目前是我国房产保有期间为数不多的税种之一,国家出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强调,地方政府要严格控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因此一些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实际上较难获得批准。此次《意见》规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专家预测,《意见》发布后,上述状况可能会有所改善。
延期缴纳税款,企业须有特殊困难
《意见》规定,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据了解,这一扶持政策也并非新政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已有专门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收专家表示,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延期缓缴税款,只有在因“特殊困难”造成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税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的影响;二是因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短期货款拖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有关税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产生直接影响,企业转制、改组等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出现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三是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未接到正式批件期间实现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据了解,为落实《意见》要求,政策制定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上述扶持政策的配套性文件。因此,税收专家提醒中小企业应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文件,严格按照后续文件的要求申请相关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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