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天恒公司2000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1400万元。2001年再度发生亏损,亏损额达1000万元,2002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40万元,2003年盈利300万元。
2004年初,公司研究准备上一条新生产线,预计投产后每年可盈利350万元,建设期为1年。鉴于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财务部建议推迟投资,推迟到2006年左右,这样资金状况压力会小一些。但是税务专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提出用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并提出两点理由:一是从2004年开始建设,年底即可投产,2005年、2006年两年获得的利润近700万元,正好可以弥补2000、2001两年发生的部分亏损,因而这700万元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新生产线建设推迟到2006年,2007年开始获利,但这时2000、2001两年亏损的弥补期已过,不能再弥补了,新增加的利润就必须依法纳税了。
显然,从2004年开始建设,通过盈亏互抵,企业可以节省所得税231万元(按33%税率计算)。据测算,该项目投资加上流动资金,预计需贷款800万元左右,每年利息50万元,两年多支付利息100多万元。两者相抵,企业可多获利130多万元。二是利息本身就有节税效果。该项目预计每年需支付利息50万元,两年支付利息100万元。但利息可在税前列支,两年可减少利润100万元。
解析:盈亏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5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5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其次,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后,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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