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企业处理财务问题时,经常会遇到各种税务方面的法律条文。注意观察会发现,有的条文规定免税,有的条文规定不征税,这是很多初任会计人员的疑惑:免税?不征税?这不是一回事吗?其实不是的,两者看上去虽然所差无几,其本质却相去甚远。欲知异同何在,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两者的共性
通俗来讲,两者的明显,也是大的共同点——不用交钱。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的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可以在总额中扣除,然后再计算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度亏损
两者的区别
虽然两者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实际上两者差别还是很大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从根本上讲,不征税收入指那些本身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收入。
免税收入,则是将那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纳税义务予以免除。
简单来说,不征税意义是本来就不收你的税费。免征意义是本来要收你的税费,但基于某些原因给你减免掉了,暂时不会让你缴纳税费。
两者的政策
免税和不征税涉及范围甚广,在这里为大家例举一些常见的项目: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务的政策和法规繁多,而且内容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于概念模糊的条文,不要盲目的运用,一定要用心甄别。这样才不会被其影响误导,而导致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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