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出口行为被认定为“假报出口”,则往往会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刑事责任。 案件简介 从2012年起,税务总局连续两年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部署开展打击骗税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2013年,共检查出口企业2800余户,挽回税收损失32亿元;会同公安部成功组织实施了集中打击骗税活动统一收网行动(代号“8.27”行动),严厉查处了江苏“1.22”骗税案、深圳“7.18”骗税案、上海美梭公司骗税案等一批重大骗税案件。 以“1.22”骗税案件为例,2013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税务部门移送的线索,立案侦查“1.22”骗取出口退税案。并逐渐查明了一个涉及17个省区市的特大虚开、骗税犯罪团伙。在本案中,当事企业及个人利用61家空壳开票公司?以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作为进项抵扣?向4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56亿元。 分析: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完税货物的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 其他虚构完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而不法分子将利用出口骗税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则不但不能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而且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鉴此,外贸企业在对外交易及出口退税过程中,一方面应避免主动“假报出口”;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因被不法者利用而,形成被动“假报出口”的风险。 上述案件反映了目前所面临的出口骗税的复杂形势,也表明各监管部门之间正在不断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甄别与分析能力,并不断完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指标和监控系统。对于从事合法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而言,应注意加强材料或货物采购环节的发票管理,并严格依法申请出口退税,避免主动或被动地触发出口退税环节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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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