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一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销售方在2个月内未报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公司持该发票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时被确定为失控发票。后来,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得以取消非正常户的确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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