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企业因连续三个月申报金额小于发票验销金额进行专项核查中发现:某培训机构少申报营业收入90余万元。经了解,该企业今年发票填开金额为300余万元,而同期申报营业额仅为210余万元,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所有相应的发票票根和缴税凭证,详细地进行计算、比对、核实;在深入核查中掌握企业所开发票相对应的劳务确已发生,但是尚有90余万的款项因未实际收到,故未作申报。
税法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苏地税发[1999]07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营业税款项,凡已开具收款凭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收款凭证的当天。上述培训机构已经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应确定为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未实际收到款项也应申报纳税。据此,税务部门责成该企业补缴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及滞纳金3万余元并处以未缴税款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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