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对应税房产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明确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确定以月租金收入3万元为标准分档确定核定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产市场供给结构的改善,我们以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为标准分二档确定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1.2%,个人租赁商铺或其他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2%,综合房产税、印花税的征收率终确定核定征收率。
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租应税房产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四、为何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采用核定征收?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差别化税率,不同等级的土地和单位税额标准差别较大,为充分体现该税种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采用统一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何有不同的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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