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小区内有一排业主共有商铺,经业主共同商议,将这些商铺对外出租,由业主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请问这些商铺的房产税应该由谁来缴纳,具体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依照租金收入计征。根据上述规定,您所在小区业主将共有经营性房产对外出租,应由实际经营者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有关房产税,具体应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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