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告》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类、发票管理类、税务检查类等违法违章种类中的部分轻微违法行为规定了“首违不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告》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对于《裁量基准》中规定的“首违不罚”事项,“首违”的起算时间自《公告》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包含本数。
(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五、《公告》有关动态调整事项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告》规定事项,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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