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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口退(免)税的八大变化(3)

时间:2018-11-14 22:23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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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第4款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业务时,如果主管国税机关与企业提供的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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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第4款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业务时,如果主管国税机关与企业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新规定】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提示】出口企业手(账)册核销时,如进出口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时,不再提供海关查询情况书面说明。新规定取消了企业提供向海关查询报关数据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减少过多的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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