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公司按合同约定,从农户手中回收成品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该发票使用行为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所谓“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即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可见,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是相对完整、独立的劳务外包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农户受托养殖或种植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收范围。当然,对属于农业机耕等劳务收入,农户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综合上述规定,“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下,公司按合同约定从农户手中回收成品,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农户提供的营业税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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