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向游戏玩家销售虚拟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是否需缴纳流转税,适合什么税目?
【解答】
目前,对于网络游戏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六条娱乐业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对此,北京市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21号)第二条规定,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中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而,对于您所说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向游戏玩家销售虚拟游戏装备、虚拟货币”可参照上述规定征收“娱乐业-其他游艺”营业税。
因为对于娱乐业的税率现执行各地自行规定的税率,因而,需要按当地具体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北京市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0]276号)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北京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1、游戏机、游戏网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20%;2、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5%;①3、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射击、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园)等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②4、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为5%。
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因而,对于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也应随之一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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