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电力局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市政府委托市电力局负责全市区的路灯安装,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由电力局采购,市电力局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由电力局向市政府统一结算。请问市电力局就该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营业税条例中的“销售不动产”,该行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市电力局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现负责全市区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的采购并安装,该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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