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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税务与会计处理(2)

时间:2018-12-18 22:03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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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庆、河南和吉林等省市也相继作出了类似规定。解读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无论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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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重庆、河南和吉林等省市也相继作出了类似规定。解读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无论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开展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是否为“营改增”试点地区,均按“建筑业”一个税目缴纳营业税;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其提供的勘察设计和管理服务等业务,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均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试点地区的勘察设计和管理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2 .计税依据的确定

  前面已经讨论过,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或依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或依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或依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对于三个不同的税目(税种),其计税依据不同,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必然出现更多分歧,突出的问题是纳税人依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能否享受差额征税的政策。《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广西8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BT 模式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人。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应税收人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新疆129 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计税营业额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用、管理费用、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违约金等收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中的建筑工程施工通过施工招投标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重庆、河南和吉林等省市也相继作出了类似规定。解读这些规定,也有一个共同点,即:依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可实行差额征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营业额中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

  上述税种税目的界定关系到税率的差异和纳税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计税依据的确定关系企业的税负和行业发展,而税率的差异和差额征税必然涉及税收筹划。这些由主要问题而派生的问题,本文不再展开讨论。

  三、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会计处理

  关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工程总承包企业、卫程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施工企业采用的主要方法有两种:是分包上程不纳入总包工程收支体系核算;一是分包工程纳入总包工程收支体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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