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4年12月缴纳了2013年度的土地使用税,因为2013年当时没钱交,2014年缴纳时,分局当时也没说啥,现在省局复核是发现这个问题,分局通知我们需要补交滞纳金,是否应该交?
答:
依据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公司应该于2013年缴纳当年土地使用税,实际延迟晚交了12个月,应该交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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