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异地或同城款项。
1.委托收款的种类
委托收款按凭证传递程序,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方式。
邮寄方式费用较低但速度慢,电报方式费用略高但速度较快,出纳员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委托收款凭证有“委邮”委托收款凭证(邮寄划款)和“委电”委托收款凭证(电报划款)两种,均为一式五联。
2.委托收款结算程序
(l)委邮结算程序。收款人委托本单位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连同有关收款单据递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回单加盖印章后退回收款人,留下第二联作收款凭证,将第三、第四、第五联传给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传来的凭证后,将第五联付款通知传给付款人。当付款人同意付款或付款期满后,付款银行根据第三联支款凭证做付款处理,并编制邮划代收报单,连同第四联邮给收款人开户根行。此时付款人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付款银行邮来的第四联凭证和代收报单后,经核实予以转账,并将第四联收款通知传给收款人。收款人根据收款通知进行收款入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对应科目。
(2)委电结算程序。委电结算的程序与委邮结算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收款通知传递的方式不同,当付款人同意付款后,付款银行将编制电划代收报单,采用发报的方式,通知收款银行收款。委电凭证格式与委邮凭证相同,只是注明“委电”字样。
委托收款结算程序格式,如用8 -7所示。
图8-7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3.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均可采用委邮或委电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通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为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若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即刻划款。
(3)拒绝付款的规定。付款人收到银行传来的付款通知后,如发现款项有误,时牧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递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井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做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书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豫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 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4.委托收款结算应注意的事项
(1)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根据划款快慢的需要选择委电或委邮结算方式。在填制凭证时应将付款人全称、账号或地址、开户银行等内容标注清楚,并连同有关牧款凭证向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2)付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查明是否为本单位应付款项、款项的金额是否有误,并在付款期内决定是否予以承付。对应拒付的款项,要在付款期内及时填制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付款通知一起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3)收付款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由收付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申请仲裁机关裁决,银行不负责监督扣款和监督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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