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收到税务部门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知对该手续费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发[1995]06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支出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另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3月16日以国税发[2001]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处处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明确,“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请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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