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收取利息是否应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全部资金占用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但财税[2000]007号文件所明确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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