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的,原材料按照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可对于辅助材料是按照购销合同计税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如果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何在?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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