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A公司主要从事白银等大宗商品的进出口和贸易活动,除了正常采购白银销售外,还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白银对外销售。白银租赁业务主要形式如下:与银行签订白银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向银行归还同等重量、规格、成色的白银;租赁期内,按季度向银行交付租赁费。白银由银行交付给企业时,有两种方式: (1)出租人(银行)通过上海白银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申报,以实现白银从出租人名下过户到承租人名下;(2)交付日,出租人(银行)委托仓库将白银实物从出租人名下过户到承租人名下,承租人必须先与仓库建立仓储保管关系。 A公司租入白银后,即在市场上卖出,以赚取差价。租入的白银在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归还时,采购的白银也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可抵扣。 问题: 1. 对于贸易型企业,销售租入的白银是否可以如同正常的白银购销业务确认营业收入?销售因租赁取得的白银,与销售正常购入的白银,其业务实质是否存在差别? 2. 企业未来拟对大宗商品(具有活跃市场)也开展类似的租赁业务,大宗商品租赁模式下,销售租入的大宗商品和正常的大宗商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也存在差别? 讨论结果: 1. 多数与会者认为,白银租赁业务中,租入白银与转移资产的使用权不同,不符合租赁准则中履行该协议需依赖某特定资产的规定,不宜采用租赁准则来核算白银租赁业务。 2. 对 于租入的白银,无论何时入账,多数与会者认为其不属于金融资产,而应确认为一项存货。也有与会者认为,鉴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 理》允许金融企业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该规定可以类推至非金融企业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贵金属。 3. 对于白银是否应在租入时立即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以及相关负债的计量,与会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 种观点认为,向银行租入白银时,应同时确认资产与负债。由于白银不是金融资产,应按或有事项准则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并按白银在租入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负债的 初始计量金额。对于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存在两种不同观点,部分与会者认为,后续若租入白银没有被使用,则以拟用于归还此负债的存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相 应预计负债(即,保持预计负债与相关存货的计量一致);若企业实际使用了租入的白银,则需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当日市价为基础估计这部分预计负债。另有部分与 会者认为,无论租入的白银是否被使用,都应以市价为基础计量预计负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租入白银尚未使用(包括生产加工或出售)前,企业没有承担白银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报酬,可以参考融券业务的处理,不对租入的黄金或白银进行初始确认,通过设置备查账簿或者表外披露的形式表述该信息,至使用白银后再确认相关的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负债。 4.对于日常经营活动就是以赚取白银差价为经营目的的企业而言,大部分与会者认为,对于租入的白银销售可视同正常采购白银后销售,应确认营业收入并结转营业成本。但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需要根据具体安排确定。 5. 从理论上讲,上述处理方法也适用于部分有活跃市场的大宗商品贸易。但因涉及问题过于宽泛,大部分与会者认为具体应取决于具体大宗商品的种类与性质,并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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