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业管理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费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其中,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分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根据《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不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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