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科李科长向当地国税局咨询,按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且对佣金的支出规定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还规定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在不超过保费收入总额5%的范围内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该如何扣除呢?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列支标准为:财产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人身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其他企业不得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但在具体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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