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2]8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五、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六、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七、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9]15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9]1505号)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0家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京发改[2007]8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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