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国内有人给该公司介绍的海外出口业务,公司拟给介绍人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佣金。此作法是否可行?有无法规依据?
答:该公司可以为该介绍人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佣金。但符合规定的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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