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7年8月26日
二、税控货运发票认证操作:
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抵扣联,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货运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但未能用网上认证的方式进行认证)
三、税控货运发票申报方法。
认证通过的税控货运发票信息录入电子申报系统填报方法:
(一)对辅导期纳税人仍采取逐票录入的方式,将当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认证相符”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逐票录入,连同旧版货运发票明细一并生成运输发票待比对清单。
(二)非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当期申报抵扣的全部税控货运发票以一份发票的形式录入。
在电子申报系统中, 先逐票录入旧版货运票后,再汇总录入认证相符的税控货运票,具体操作如下:
●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软件】—【进项发票管理】—【运输发票】模块录入;
●运输发票种类:选择“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
●“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税额”:根据《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认证相符”的税额,按政策规定可予抵扣部分填列;
●“运费金额”和“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根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税额”进行倒算;
●“发票号码”:为20位数,统一按“999+抵扣方税务识别号+所属月份”的规则填写;
●“运输单位名称”、“运输单位纳税识别号”、“开票日期”、“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需录入(任选一张发票录入)。
临时性运输的汽车,应到从事运输的企业或个人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第七种 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
一、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收购农、林、牧、渔、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在使用中企业一般是按自行收购、自行开具、自行计算进项抵扣的办法操作。
一般纳税人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否则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其次,一般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收购农产品并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另外,在按规定对象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时,应逐栏逐项填写,防止因项目填写不规范、不合法而影响进项税抵扣。
二、开票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抬头"出售人"处应注明出售人的税务登记号,出售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注明农业生产者的业务推销员或农业生产者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并由收款人签名,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2.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填开的金额为收购某农业产品时实际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以及所缴纳的相应农产品特产税,除此价款以外的一切费用不得记入票面金额,否则不得计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三、在抵扣申报的环节上注意事项。
1、收购单位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还应随同报送"增值税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凭证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凭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农产品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
3、从2005年4月1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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