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请问:对上述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国税发[2003]83号文对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只是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规则,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仍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2、3项一般不征收营业税,4、5项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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