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因经营陷入困境,欠缴税款无法还清。税务机关提出,要对企业一年半之前无偿转让一处厂房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税务机关能逾期行使撤销权吗?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作了明确的期限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使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所以,如果税务机关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将无法提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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