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研所下属企业一股东王先生转让股权所得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要求王先生补缴个人所得税。但王先生称,他所转让的股份是因其组织研发的高科技项目投入使用而获得的奖励股份,可享受税收优惠,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部门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科技奖励股份只是在个人获得时暂免课税,在转让获益时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王先生应按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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