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江苏省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公司将开发产品“临时自用”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95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临时自用,以后用于出售、出租的,在临时自用期间,不视同销售。“临时自用”是指使用开发产品的时间距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不满一年;超过一年的,应作为自用,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你公司应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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