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应该是有上述行为之一,可以不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难以查账不能证明可以不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取得发票,否则会有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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