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一季度,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此后的三个季度该公司一直亏损,到2002年底,公司仍亏损100余万元。今年6月,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4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应给予退还。但在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却没有加算银行利息。
请问:A公司这笔退税是否应加算银行利息?
答:虽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A公司缴纳的4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多缴税款,属“结算退税”,所以,该公司这笔退税不应加算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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