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经营煤炭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9日,我公司从一矿业集团公司购进4万吨优质煤,取得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4.80万元。2003年5月13日,当我们向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申报认证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该分局认为我公司未向销货方支付货款,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拒绝对该份发票进行认证。
请问:未支付货款的购进货物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对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尚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的下发,这一规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该《通知》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包括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何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呢?
17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
所以,你市国税局征收分局认为你公司因购进货物未付款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拒绝给予认证是错误的,你们完全可以申请认证,并依据认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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