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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筹资时利益分配约定的财税处理

时间:2019-01-08 17:05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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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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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甲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获得乙企业的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 000

  将开发产品移交给乙企业10年免费使用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房地产企业选择将获得的6 000万元货币资金在移交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及房产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       1 05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       1 050

       贷:银行存款              1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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