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我公司是专门从事宠物用品销售及服务的公司,从2003年10月起我公司销售宠物饲料,按国家的规定,销售饲料是免税的,所以我公司未缴纳这部分税款。2004年3月国税局检查后,认定销售饲料是要交增值税,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我公司不服,准备申请复议。请问,我公司可以就此申请复议吗,我们可以获胜吗?谢谢!
答:您好,我认为贵公司可能对国家税务总局就饲料免税的有关政策有一些误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文件的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国税局对你公司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建议贵公司应该按税务部门的意见,依法缴纳相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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