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03年年底作工作总结的时候,向一些业务单位赠送了一些购物券。今年年初税务部门对我公司查帐时,说这一支出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要我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公司不理解。这只是些业务往来,怎么要交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所以主管税务部门对你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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