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预提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二者有区别。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扣除,不能重复计入开发成本中。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要求,在审核利息支出时应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调整至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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