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北京的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像我们这样的企业,业务员的工资主要是靠外出揽活,然后根据他们的业绩进行提成。请问:对于这种业务提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怎样处理呢?谢谢!
答:你公司所涉及的这个问题在从事代理业务的公司中还是挺普遍的,根据京地税个[1998]43号文件规定:1.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上述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等。)
2.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合并当月收入;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3.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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