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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汇缴亏损可申请退还所得税(2)

时间:2019-01-12 22:21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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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也就是说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该亏损已经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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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也就是说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该亏损已经被注销之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也不适用本法。

  三、对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注销当年年初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第二,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就其清算所得所得汇算清缴。

  笔者认为倾向于第一种理解。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产业和项目运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但根据财税[2009]60号明确规定,清算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同时,清算期出现的亏损也不存在以后年度的弥补问题,也不需要确认累计亏损,因此,企业在注销之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对清算期的亏损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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