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职工的误餐补贴如何避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对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做了明确的定义,该文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下发后,各地都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并对企业按统一标准普遍给予职工误餐补助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清理纠正。如:粤财法[2005]160号文件明确规定:“我省个别地方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理解不准,对不从实际出发,统一标准普遍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在税前扣除,必须在这次贯彻执行财税[2005]183号文时,进行清理纠正。”
因此,企业只有发放符合财税字[1995]082号文件所定义的误餐补助才可以不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如果该补贴不符合上述误餐补助的定义,对于发放这样的补贴,企业应将其并入个人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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