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今年新建厂房,其中两栋已开始使用,这部分在今年10月份开始交房产税,我司把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并把属于该厂房的土地价值也转入固定资产,请问土地价值是否要同房屋主体结构一样交房产税,有相关的税收法规吗?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上述“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规定,当企业在土地上建厂房时,土地的价值应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竣工验收后应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的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对于这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7]374号)文件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您可以参考:“《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由于《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是在198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未出台。因此,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对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十九规定,现明确如下: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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