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在上海,请问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如何操作?是否需要备案?我们这里很多科技型企业都觉得加计扣除很难操作,请专家给与详细指导,谢谢!
答:关于技术开发费的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不再以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为前置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都可以加计扣除(除全额扣除外,还可加计50%进行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足抵扣的,可在五年内结转抵扣。上述文件规定的费用都属于技术开发费的范围,企业确定纳税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时应将上述费用都归集在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将加计扣除数在主表第21行进行填列,自行申报扣除,不需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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