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品房开发后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扣除支付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规定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扣除所支付购置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支付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是不动产,而并非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所以不符合扣除的规定,应当按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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